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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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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请病假的时候都会关心自己的工资,这时候应该要知道劳动法的病假工资规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

一、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日常生活当中劳动法的作用是非常之广大的,在劳动者的一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相关的劳动法当中都可以找到一些具体的解决的措施,比如说在病假期间请病假的时间都有着明确的限制,如果低于这个时间并且不发放劳动待遇的话,是可以维权的。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内容

1问:病假的定义?

答:本文讨论的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假期,不包括职业病及工伤,病假在劳动法中的专有名词为“医疗期”。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指一段时间内的解雇保护期。

2问:是否所有的生病或者受伤均能享受医疗期?

答:对于何谓“因病”“负伤”,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根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限定条件,可以看出此处的“因病”“负伤”并非泛指一切疾病或者伤情,而是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或者受伤。

所以,必须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诊断书,用人单位才需要给予医疗期。

当然,员工如果患病或者受伤住院,一般会被认定属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范畴。

3问:医疗期是否需要继续缴纳社保?

答:医疗期依然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4问:医疗期是否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答:包括在内。

5问:医疗期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答:具体如下表:

实际累计工龄

在本单位工龄

医疗期期限

计算周期

-

试用期内

3个月

6个月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他的医疗期计算周期为6个月。

如果该员工从2010年3月5日起第1次病休,那么他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以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计算周期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6问:病休第一天如何界定?

答: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病休第一天”的含义,但是病休显然是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

首先,医疗期因劳动者患病或者受伤而产生,故劳动者要具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

其次,劳动者负有告知义务,其应将医疗机构的证明告知单位,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以便用人单位做出工作调整,如未履行告知义务,不能直接享受医疗期。

因此,病休第一天应当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开始休病假当日,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

7问: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标准为多少?

答: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具体标准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医疗期内涵盖的工作日天数,按日计发工资。

比如厦门市,按照现行规定,医疗期期间日工资最低为66.21元(1800元÷21.75天×80%)。

如果员工完整享有整个医疗期,那么也可以按月计算病假工资,比如厦门市每月为1440元(1800元×80%)。

8问:计算医疗期所依据的工龄截止计算的时间点?

答:应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为准,也就是病休第一天时的劳动者的工龄。

9问: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在本单位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应自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重新计算。

当然,恶意规避以使员工在本单位工龄清零的行为很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比如以下情形:

(一)为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迫使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10问:试用期期间,员工是否享有医疗期?

答:试用期员工可以享有6个月计算周期内的3个月医疗期。

11问:医疗期期间是否算作在本单位的工龄?

答: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计入连续工龄。

12问:故意自残是否仍享有医疗期?

答: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上明确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属于工伤,因此,法律类推适用,自残不应当享有医疗期。

当然,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13问:故意自残就医是否属于旷工?

答:这个问题,明显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旷工。

14问:医疗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答:医疗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15问: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16问:多次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答:涉及医疗期,有三个要素需要明确,1是工龄,2是医疗期期限,3是医疗期计算周期。

工龄是判断员工医疗期期限和医疗期计算周期的依据。

比如小李已经工作了6年,在本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小李的医疗期 3个月,医疗期计算周期为6个月。

假设小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请病假,这一天即为病假第一天,小李本次的医疗期则为2020年6月2日至9月1日,医疗期计算周期为则为2020年6月2日至12月1日;

如果小李病休持续满3个月,病休到2020年9月1日,此时,医疗期满;2020年12月2日前,小李无权再享有医疗期。

如果小李病休不满3个月,因此,小李的这次医疗期未满;所以, 2020年12月2日前,小李仍可以享有医疗期;假设在2020年11月30日,小李再次请病假,则本次病假只能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到2020年12月2日,小李可以享有新的医疗期3个月,新的医疗期计算周期6个月。

所以,如果病假涉及到横跨2个计算周期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需要如何计算,同时需要规范相应的请假流程,要求员工需要再次提交请假申请。

劳动合同法病假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国家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怎么算?

一、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二、长期病假工资计算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职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应补到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应补到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员工请病假遭解雇怎么办?

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1、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您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2、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问题解答

1、什么是病假?

【答】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病假可以请多久?

【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请事假和请病假有什么区别?

【答】a、事假一般指因私事或者个人原因请假,而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b、按现行规定,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而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c、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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